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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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城镇内涝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和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利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污水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21-11-17 | |
| 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国家工时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按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依法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政务服务工作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向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人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向政务服务场所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促使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人民政府,下同)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监察、审计监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在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过程中按照特定需要依法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补偿性收费。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客观事实为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是行政性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的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筑; (二)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浴池等公共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内经批准使用温泉地热的民用建筑可不应用太阳能热水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为规范本省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 )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相关工作二年以上;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 )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省政府对第二批省属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176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27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取消12项行政许可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发展计划厅: 1、审批博物馆收费标准(下放市、县); 2、审批商品房销售指导价(注:未标明下放市、县的均属取消); 3、审批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费(下放市、县); 4、审批旅游饮食业收费标准:(1)国际、国内旅游团体综合服务费;(2)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房指导价格; (3)餐饮客房洗衣加收服务费(下放市、县); 5、审批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下放市、县); 6、审批餐饮业毛利率; 省经济贸易厅: 7、省产学研联合项目协调审定; 8、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 9、棉纺细纱机准购证初审; 10、缫丝、绢丝准产证初审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海南产品。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海南省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 为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中遇到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财物或者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公益性行为。 本规定所称财物包括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 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改普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补充方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向停缓建工程所在地的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限期建设、现状竣工、现状利用、权益置换等)、房屋使用性质、结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 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方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为了健全本省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同级政府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对同级政府负责,代表政府对本省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本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代表国有股权的监事由同级政府授权监事会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监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本省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和琼台两岛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琼台湾同胞享有我国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琼居住的台湾同胞,在下列方面享有与其他省份来琼居民同等待遇: (一)购买本省商品房或租赁住房; (二)交纳住宿费用; (三)交纳医疗费用; (四)交纳安装电话初装费; (五)办理汽车、摩托车入户,交纳换发牌照费用; (六)购买车船票、交纳机场建设费及购买本省航空公司机票; (七)购买公园、旅游景点门票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要,加强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独立式、活动式或者其他建筑物附设的厕所。 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使用、文明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厕所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为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是指人类活动所涉及的岩石圈物质和地质作用的总和,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及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利用、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地质环境坚持全面规划、综合评价、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本辖区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出版、销售或者在公共场所悬挂、展示各种地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指出版、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公开展示的地图。包括各种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和图书、报刊、广告宣传、影视制作中插附的示意性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 | —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