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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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审管有效衔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联动、审管衔接、权责一致的体制机制,强化法制审核,完善法治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许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2021-11-18 | |
|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 — | 2021-11-18 | |
|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17 | |
| 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提高社会防御、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不含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组建的从事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本规定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由机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 为加强渔港维护管理,加快渔港建设,防止渔港水域污染,促进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渔港及渔港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开发建设、石油勘探、科学研究、保护管理以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渔港实行监督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划投资兴建渔港,渔港建设实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及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 为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边界争议是指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对毗邻的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有利于促进边界地区的经济发展,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 发生边界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征地按照下列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1 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2 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3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省政府对省属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及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确认44个省直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决定对38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对67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实施主体,对205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未经公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不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加强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适用本规定,但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承包以及由内部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除外。 农垦系统国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所称土地流转,是指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处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体所有土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等活动。 价格监测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科学有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与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本规定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具体征收稽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边防、海关、财政、税务、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的相关工作。 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城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科学、节俭办丧事,提高社会整体文明水平;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行使本辖区内社会殡葬事务的管理权,负责贯彻殡葬管理方针,将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 各级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经济特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工作需要,在受理、审查、核准等方面对承办登记事项的人员进行充分授权,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 | — | 2021-11-18 | |
|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本经济特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能够提供本经济特区以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经参保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在本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为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及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 | — | 2021-11-17 | |
| 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贸易,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活动的部门和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的标准化 | —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