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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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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4月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例》 第二条所称档案包括以下类别:(一)反映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文书、财务、人事、科技、基建等档案资料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3-05-09
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为防止危害农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植物检疫队伍,加强农业植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
2013-04-26
本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溪城市规划区(不含镇和村庄)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处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泵站、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其中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市政排水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3-04-29
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加强成都市大遗址(以下简称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遗址名录)市大遗址为国家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宝墩遗址、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古城遗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怀安军遗址、云顶山遗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悦熑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青羊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03-29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直接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或者通过储存、加压或者净化处理后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形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管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06-25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为了预防和查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等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06-10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试行) (2013年3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共设8项一级指标,40项二级指标,108项三级指标;8项一级指标的总分值为100分;各项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的具体分值,由考评主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部门类别的原则,结
2013-04-12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域污染的有关活动。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的组织遵循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自救与互救相结合,军队力量与地方力量相结合的方针。 海上搜寻救助的范围是: (一)
2013-04-03
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
2013-04-09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保障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文件的规定执行。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化、高度开放的原则。 保税区应当发挥面向东盟、服务内地的作用,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引进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完善对外开放口岸、保税物流、保
2013-06-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自治区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 沿海、沿边、沿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
2013-05-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城市建设管理相结合、与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 县级
2013-05-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及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应急指挥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并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防
2013-05-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
2013-05-08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试行 )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商务、交通、公安及其交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3-06-13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特种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013-03-29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集聚发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
2013-04-19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搁置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5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7项,搁置行政许可事项53项,搁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5项,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39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7项,现予公布。之前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各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06-09
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依法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法客运的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非法客运是指未依法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法客运查处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非法客运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车辆违反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工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3-05-09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2013-05-21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
2013-06-06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2013-05-06
拉萨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等进行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3-05-25
拉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新增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公开公平、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3-05-25
拉萨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保洁服务工作,根据《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机动车洗车场(以下简称洗车场)从事车辆清洗保洁服务、对洗车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洗车场,是指为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是本市洗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洗车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洗车场污水处理、噪声排放等行为进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3-05-25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以下称特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提升特色街区品位,促进文化、旅游和商贸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色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在特色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居住、办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特色街区范围包括:东起平江府路(含平江府路两侧),北至建康路南侧,西至中华路(含中华路两侧),南至琵琶街—来燕路—长乐路—钞库街,并包括东水关至中华门段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04-19
南京市玄武湖周边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2013年4月9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93号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综合管理,维护玄武湖周边地区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玄武湖周边地区(以下称本地区),其范围包括:东面自龙蟠路以东,北面自龙蟠路至沪宁铁路、中央门立交桥(含南京火车站北广场、小红山客运站),西面自明城墙至中央路(含神策门公园),南面自明城墙至北京东路。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地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本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地区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04-09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1日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3年5月15日附件: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pdf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3-05-15
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管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旱、涝、盐碱等灾害和实现农业增产而实施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关措施。 农田水利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逐步实现耕地灌区化、灌区节水化、节水长效化、环境生态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
2013-05-14
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为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适用本办法。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联动
2013-05-03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水上漂流活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上漂流是指以船、艇、排、筏(以下简称漂流工具)为载体,靠水流动力或者人力,在有一定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人运输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漂流经营活动。 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运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上漂流安全监管工作。 未设
2013-05-03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活禽交易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
2013-06-19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基本原则) 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
2013-05-16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3-04-09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
2013-04-03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
2013-06-04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活动中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06-04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充分发挥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工作。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和区县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道路管
2013-04-08
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2013-05-27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管理办法
为加快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构建循环、生态、便捷、宜居的国家级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以下简称产业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产业区位于本市静海县,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产业区总体规划执行。 产业区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国家级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拆解处理示范基地、国家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
2013-04-16
乌鲁木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2013-04-1917:03:09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2013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门楼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设置、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和楼牌,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志;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幢)、单元、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志。 门楼牌的设置、维护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3-04-19
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2013年4月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信息化发展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3-05-09
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3年4月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3-05-09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4月26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及其配套设施等。 水利工程遵循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单位管理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3-05-09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本市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以下统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按照本办法划定的“门前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04-13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加强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06-04
西宁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社区公园。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园的管理检查工作。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3-05-22
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压力,实现和谐人居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销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
西宁市人民政府2013-05-28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
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生活居住建筑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3-04-19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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