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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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养犬纳入网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07 | |
| 扬州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镇燃气事业发展,将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07 | |
| 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城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公共停车 | 邢台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西藏自治区网络通信活动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网络通信活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通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通信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可视电话、电脑、即时通信、可穿戴网络设备等网络通信工具产生的活动。 坚持党对网络通信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通信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通信 | — | 2021-12-03 | |
| 泰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2021-12-03 | |
| 泰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在应急避险中的作用,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2021-12-03 | |
| 太原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 为了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促进健康太原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以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 | 太原市人民政府 | 2021-12-05 | |
| 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和便利的居家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 — | 2021-12-03 | |
| 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适用本办法。 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简练规范、用词准确,符合技术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不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 本市建立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等工作应当通过信息 |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普洱市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条例》所称的古茶树资源保护是指对生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以及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采取的保护行动和措施。古茶树、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负责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执行 | 普洱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宁波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立法活动,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制定,是指地方性法规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规范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或者跨区域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 | 金华市人民政府 | 2021-12-06 | |
|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包与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 | 2021-12-04 | |
|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在其范围内开展科研、生产、经营、旅游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与其他类型自 | — | 2021-12-02 | |
| 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粮食安全。市(州)、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在全省宏观调控下,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2021-12-02 | |
|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种子试验、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办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种子企业推行种子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县以上 | — | 2021-12-02 | |
|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地域历史和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以及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 | — | 2021-12-02 | |
| 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 — | 2021-12-06 | |
| 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规范权利与义 | 丹东市人民政府 | 2021-12-08 | |
|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