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动性风险防控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 遵义市人民政府 | 2021-12-09 | |
| 长春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及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及装修、装饰等工程。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与装修工程、轨道建设工程、道路和桥梁的建设与维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线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是指在本市市区内居住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渠、污水管渠、雨水污水合流管渠、排水河道及明沟、水塘、排水泵站、调蓄池和闸门、各类排水窨井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或者参与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和九台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并废弃的食品、食品残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 — | 2021-12-10 | |
|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为了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的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市政府的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较大影响或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汕头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名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和区县(市)档案馆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二)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三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为规范和监督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使行政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扩大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保税区及其配套建设区域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保税区各项行政、经济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保税区管委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 保税区管委会及其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凡在经依法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从事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辖的高科技园等延伸区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高新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市一级相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履行经理职责的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 | — | 2021-12-11 | |
|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市城市管理 | 日照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廊坊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为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城市建成区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人在确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对社会秩序、环境卫生、城市容貌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一)包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秩序,车辆停放有序,无占压便道盲道,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 | 廊坊市人民政府 | 2021-12-10 | |
|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薛明耀2021年12月8日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本 | 晋城市人民政府 | 2021-12-08 | |
| 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敖江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敖江流域水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敖江流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监测敖江的水质,审定敖江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敖江流域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福州市、罗源县 | —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