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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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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为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
2021-12-21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2021-12-21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和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验动物的生产,包括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饲养、供应、经营等活动。 实验动物的使用,包括科学研究、教学、检定和以
2021-12-21
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和能力,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生态立省战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动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候变化的适应与减缓。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应当遵循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应对、广泛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021-12-21
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为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及时、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健全行
2021-12-21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预测、协助、监管、服务等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税收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文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
2021-12-21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价格认定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认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
2021-12-21
青海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省人民政府建立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
2021-12-21
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
2021-12-21
青海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法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依法管理。未设立预算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
2021-12-21
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权限。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省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
2021-12-21
青海省公益事业捐赠办法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公益事业捐赠有关的捐赠、受赠和监督管理活动。 单位内部为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救助困难家庭与个人的捐赠和为帮扶对口扶贫单位开展的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捐赠分为经常性捐赠和集中捐赠,社会捐赠以经常性捐赠为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捐赠活动,指导和扶持受赠人发展公益事业。监察、审计机关和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捐赠、受赠和捐赠款物管理、发放
2021-12-21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电力设撞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及时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电力器材的案
2021-12-21
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行为,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提高服务政府决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应急保障和公众生活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以数字形式表示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理空间数据交换
2021-12-21
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
2021-12-21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
2021-12-21
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申领、使用、稽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罚没财物或进行内部结算时出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价格等部
2021-12-21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2021-12-21
青海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爱国卫生工作是由政府组织、地方负责、全民参与,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保证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国卫会)统一负责协调、部署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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