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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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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2021-12-21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监督活动: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
2021-12-21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平交易,保障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负全面责任。省人民政府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省粮食供需总量平衡。 县
2021-12-21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
2021-12-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坚持党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2021-12-21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1-12-21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
2021-12-21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青海省司法厅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州(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对系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
2021-12-21
青海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及管理权限,将其执法工作细化落实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并对其实行监督、考核的一种制度。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省区域内中央直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未作规
2021-12-21
青海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建设的大型、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的安全管理。 坝高15米以下的小二型大坝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大坝安全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大中型大坝的安全实施监督;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一型大坝的安全
2021-12-21
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可以参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机构设置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健康发展,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2021-12-21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各级人
2021-12-21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为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农牧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并负责本村分散居住的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 鼓
2021-12-21
青海省卤虫资源保护办法
为保护、实现卤虫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卤虫,包括卤虫成虫、幼虫及虫卵。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卤虫捕捞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卤虫资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限期限量捕捞的原则。 卤虫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卤虫资源保护,将卤虫生存水域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防止乱捕滥捞,改善卤虫生存环境,防治污染。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卤虫资源保护工作。卤虫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2021-12-21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及时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完善价格监管措施,保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2021-12-21
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
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租赁行为,促进国有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租赁
2021-12-21
青海省扶助残疾人规定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规定。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扶助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扶助残疾人的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扶助
2021-12-21
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准备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地震灾害损失,需要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城市和地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为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2021-12-21
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为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原的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依法形成的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损害草原承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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