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中卫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办法 为规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预防火灾隐患,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坚持“疏堵结合、全周期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物业管理、业主自律”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工作,统筹保障管理工作 | 中卫市人民政府 | 2025-11-19 | |
| 中卫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办法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预防、多元化解工作和保障监督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开展源头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并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的活动。 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 | 中卫市人民政府 | 2025-11-21 | |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群众实现就近办、便利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将部分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由市级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称委托主体)委托给县级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称受委托主体)实施。 一、实行委托事项目录管理市、县有关部门在《烟台市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决定开展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工作。本决定施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目录》中的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5-11-24 | |
| 唐山市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 唐山市人民政府 | 2025-11-24 | |
| 十堰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 十堰市人民政府 | 2025-11-27 | |
| 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适用制定规章的有关规定。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25-11-17 | |
| 衡水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政府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档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 | 衡水市人民政府 | 2025-11-24 | |
|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我省城镇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镇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集中式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配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者用户的供水;包括客运船舶、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 — | 2025-11-17 | |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条例 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和取得劳动报酬、从业人员户籍在何地,均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省外驻琼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户籍、人事档案关系在省外并已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除外。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 | — | 2025-12-01 | |
| 海口市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 第128号《海口市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十七届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勇2025年11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为规范城市公共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环境,提升自由贸易港核心引领区宜居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公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