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3306 部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依法备案或批准。
| 标题 | 制定机关 | 时效性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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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镇公房管理,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为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 为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军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更好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使汉语言文字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 为保障和促进民族乡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联系的规定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民政府和省会所在地的市及有政府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 为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情况,推进人大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以下简称植物园)的保护,充分发挥其科研、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作用及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和休闲观赏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实验动物福利,适应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 为加强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总 则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为保护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的管理,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壮大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 TABLE -->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办法 | |-----| |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市防洪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 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市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报告。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为加强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
| 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专卖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齐齐哈尔市殡葬管理条例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条例。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总 则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总 则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已修改 | — | |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已修改 | — | |
| 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本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