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3306 部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依法备案或批准。
| 标题 | 制定机关 | 时效性 | 公布日 | 操作 |
|---|---|---|---|---|
| 河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河北省村务公开条例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 为了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理财,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作出本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廊坊等四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廊坊市、保定市、邢台市、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 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进一步深化法治河北建设,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证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项事业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 为规范新闻工作管理,维护新闻活动秩序,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