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3306 部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依法备案或批准。
| 标题 | 制定机关 | 时效性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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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 9月 10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 11月 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年 6月 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 7月 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长春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以及《吉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总则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为规范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为了确认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相关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掌握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 TABLE --> | | | |-----|-----| | | <!-- TABLE END -->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TABLE -->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 |-----| | 为了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度负责、积极和高效率地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多作贡献,现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自1996年在全省实施五年禁猎以来,各级人民政府把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促进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得以繁衍和发展。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管理,保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省公证条例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