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3306 部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并依法备案或批准。
| 标题 | 制定机关 | 时效性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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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城镇公房管理,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规范水上搜寻救助活动,保护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减少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的管理,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壮大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积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 TABLE -->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办法 | |-----| |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河道环境、生态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 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市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决议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停缓建工程管理工作的报告。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修改 | — | |
| 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为加强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松花江三湖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 | |
| 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条例。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齐齐哈尔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总 则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有效 | — | |
| 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已废止 | — | |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已修改 | — | |
| 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已修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