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
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2025-12-01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25-10-11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25
公布日期
2025-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数字中国战略,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发展,更好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蓉城促进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智慧蓉城,是指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化场景,推进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经济运行一屏通览、社会诉求一键回应、数据资源一网通享为主要内容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管理服务精和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
第三条
智慧蓉城促进及其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创新驱动、集约统筹、共建共享、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原则,全面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满足市民美好生活需求。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慧蓉城工作的领导,将智慧蓉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智慧蓉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智慧蓉城建设工作,负责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建设、指挥协调和指导督促,推进重点领域应用场景体系建设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智慧蓉城建设运行的统筹推进、指导督促等工作。市和县(市、区)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对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的数据保密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和商用密码应用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相关系统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测评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市和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智慧蓉城建设运行和应用发展相关工作,保障本部门、单位系统稳定运行,创新智慧化应用场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智慧蓉城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智慧蓉城建设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智慧蓉城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七条
本市构建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一)市城市运行管理平台统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城市运行管理,负责城市运行状态监测分析、预警预判和重大应急突发事件指挥调度等;(二)县(市、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负责辖区运行监测预警、快速响应、高效处置和上传下达等;(三)镇(街道)城市运行管理平台负责问题发现、风险处置等。市级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分平台应当落实全市智慧蓉城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现有信息系统整合提升,依规实施新建信息系统,实现与市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对接、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支持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有关功能延伸至村(社区),形成全覆盖的应用架构。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智慧蓉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需求论证、项目统筹和资金保障,避免重复建设、多头投入。智慧蓉城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高速光网、工业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互联网协议、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应用,建设高速率、全覆盖的信息通信网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成渝国家枢纽节点(成都)建设,统筹通用计算、智能计算、超级计算等多元算力资源的科学布局,提升各类算力资源的综合供给水平,推动算力、数据、算法协同应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绿色低碳算力应用市场体系,促进算力市场业务模式、计费模式和管理模式创新以及应用。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经济运行和地理信息领域感知终端建设,推动存量和增量感知终端接入城市物联感知平台,提升城市感知体系承载能力和共建共享水平。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政务办公、城市信息模型、城市物联感知、城市事件枢纽等平台建设,推进算法、模型等数字资源一体集成部署,探索建立共性组件、模块等共享机制,提升城市数字化共性支撑能力。
第三章 应用与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城市运行管理机构依托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连通各级业务系统,推动实现城市运行态势全面感知、事件趋势智能研判、区域资源统筹调度、处置行动人机协同和平急高效运转,构建实体化运作和线上化平台一体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管、公安、应急、气象、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治理应用场景建设,加快构建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社会治安防控、自然灾害预警防范、防汛抗旱、城市生命线预警处置、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运行监测、消防救援等领域的智慧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本市依托国家和四川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全量知识库,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智能导办、精准咨询、服务监测、数据分析等政务服务业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医保、住建、交通运输、文广旅、体育、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推动教育教学、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养老助困、医保服务、住房保障、交通出行、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双拥共建、法律服务、税务服务等领域的智慧化建设,形成多端互联、多方互动、智慧共享的公共服务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推进建设统一线上企业服务系统,强化惠企政策归集梳理,提供政策推送、产融合作、供需对接、企业培育等各项服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有关证照的电子化应用,加强各类码、卡、证的服务融合,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并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服务渠道,为各类主体提供便利化、人性化服务。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信、商务、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全市统一的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系统建设,推动经济增长、就业、物价、产业、投资、消费等国计民生数据汇聚整合,构建智能监测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拓展产业园区智慧管理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监测、企业诉求办理、优惠政策兑现等智慧化管理,动态监测园区生产经营状况,智慧化匹配科技、金融、人才、载体等服务资源,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运用,促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开展技术产品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量子信息、人形机器人、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诉求接诉即办、分类分级处置、提速办理等工作机制,推动12345热线平台与各类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蓉易诉在线诉讼平台、政府网站以及线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联动融合,加强诉求引导分流、共性问题源头治理、重大问题通报等,推动实现各类诉求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构建智慧蓉城数据资源体系,推进数据收集、治理、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智慧蓉城相关数据收集、治理、流通、应用和安全保护等活动,按照数据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智慧蓉城规划、建设以及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考核评估工作机制,促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鼓励应用城市信息模型、高效算力等数字技术,建设数字孪生城市,培育、集聚、发展数字技术创新生态。加强智慧蓉城建设人才引育工作,推进智慧蓉城教育、科技、人才融合,探索建立适应智慧蓉城发展需要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参与智慧蓉城建设的渠道,建立健全城市机会清单发布机制和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及时公开智慧蓉城建设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智慧蓉城建设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用场景遴选、孵化、推广机制,建设智慧蓉城应用场景实验室,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智慧应用场景创新,促进同类应用场景一地创新、多地复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都都市圈发展等相关规划,推动基础设施共建、数字经济协同、公共服务互通、公共资源共享,促进区域协同治理、共同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智慧蓉城建设开放式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慧蓉城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在战略研究、项目论证、风险评估、成效评价等工作中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法律机构等方面专家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慧蓉城建设运行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与智慧蓉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确保智慧蓉城信息网络稳定可靠和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智慧蓉城建设及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审慎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智慧蓉城领域新技术、新应用的研发、利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科技伦理。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