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云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2023-11-30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2023-11-30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公布日期
2023-11-30

一、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建立健全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协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二、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发挥区域创新引领带动作用;完善创新功能互补机制,构建产学研协作新模式;推动创新资源在京津冀区域内有序流动、科学配置、开放共享、高效利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四、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共同支持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推动具有前瞻性的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项目在雄安新区落地,推动创新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向雄安新区转移,打造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使雄安新区成为新时代的创新高地和创业热土。

五、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坚持将本省环京地缘优势和北京市科技创新优势相结合,促进本省区域中心城市、重要节点城市等与北京市建立紧密的分工协作和产业配套格局,推动在现代化首都都市圈中发挥产业联动作用;加强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与北京市通州区的创新合作,推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六、省人民政府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加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协同创新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重大项目和政策事项。

七、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区域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重大需求,围绕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的共性关键科学问题,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合作。

八、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强产业技术创新合作,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围绕基础软硬件、先进通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脑科学、生物制药、组分中药等前沿优势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九、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贯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搭建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解决制约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的重点问题,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条件,提升科技成果区域内转化效率和比重。

十、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深化区域产业协作,强化科技创新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十一、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共同打造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园区生态,支持天津天开高教科创园、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和河北唐山、保定、衡水、邯郸中关村合作园区、雄安新区中关村科技园等园区建设,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服务标准、品牌等在区域内延伸。

十二、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协同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强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创新型人才培养与引进,打造技术研发、产业培育、人才培养“三位一体”协同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增长引擎能力。

十三、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开放共享,推动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合作。

十四、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加强高等学校联盟建设,深化职业院校合作,推动京津冀三地人才联合培养。加强人才支持政策协调,健全职称资格、职业资格区域内互认制度,实行职称评审结果互认,鼓励双向聘任。开展人才和项目合作,协同引进和培育具有战略科学家潜质的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一流创新团队。

十五、推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应当加强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合作、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等的资金支持;强化协同创新金融服务,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作用,鼓励设立市场化基金,提升服务协同创新和产业协作效能。

十六、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协同推进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加快推动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建立健全跨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十七、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加强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建立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协助执行、联合执法等工作;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

十八、本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地方标准时,涉及京津冀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共性需求的,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沟通与协作。

十九、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与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专题会商和联动工作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通过京津冀协同创新基金和雄安科技创新专项、在京津冀区域统筹布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方式,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

二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