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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14
公布日期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每年度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会活动和能够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时间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秘书长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中途退席的,须经秘书长同意。每次会议由秘书长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厅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予以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离开本市连续二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无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阅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准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实行少数服从法定多数。
第八条
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勇于向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