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禁止赌博条例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
施行日期
—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
修订次数
—
条文条数
27
公布日期
—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查禁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责任,并把禁止赌博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教育本单位干部、职工不参与赌博,发现赌博活动,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赌博活动。对于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
第八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下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第九条
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至十五日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罚款:(一)参与赌博,一场赌资在二千元以上的;(二)因赌博受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三)具有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十二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一律追缴,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明知本单位工作人员赌博而不制止、不报告,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按照第十条第(二)项处罚。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前款情形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劝阻、制止或者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一)主动交代赌博行为,并表示悔改的;(二)检举他人赌博的;(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赌博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一)检举或者制止赌博的;(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严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没收、追缴赌博财物和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据,并详细登记,经被罚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必须全部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对截留、挪用或者贪污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金额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冒充公安人员查禁赌博的,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均指参赌者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