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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
已修改
最新修订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11
公布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防范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意识。
第七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包括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

第九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并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内批准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建设电力设施应当坚持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铁塔、拉线需要用地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和相关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用地位置、保护责任,并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对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