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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
有效
最新修订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3
公布日期

一、
建设生态省是关系全省各族人民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必须在中共海南省委的领导下,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省城乡居民、各行各业都应当积极投入生态省建设,大抓封山育林、植树种花,保护自然资源和海洋资源,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环境污染,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和高科技新兴工业。
二、
省人民政府要把生态省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科学规划、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的原则,尽快编制生态省建设大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各市、县、自治县要在生态省建设大纲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的生态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纲贯彻实施。
三、
省人大常委会要根据国家法律和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方面的地方立法,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督促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格管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加快生态省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