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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敬亭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制定机关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采纳日期
施行日期
2016-10-01
时效性
已修改
最新修订
修订次数
条文条数
13
公布日期

第二十七条
风景区内禁止私埋乱葬、修坟立碑。本条例施行前风景区内已有的坟墓,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依照风景区规划组织实施外迁。
第二十八条
进入风景区内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保持车体清洁;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风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风景区内的公共停车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定。在旅游高峰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提前向社会预警、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擅自采伐林木的,处所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擅自采挖苗木、药材,情节严重的,处所采挖苗木、药材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风景区内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遵守风景区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影响风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挖掘竹笋、树根或者采摘花果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损毁园林建筑、雕塑以及界桩、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七)(八)(九)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的,处五十元罚款;(二)垂钓或者破坏水生植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擅自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私埋乱葬、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二)擅自修改风景区规划的;(三)风景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二)未设置风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五)允许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区内的企业兼职的;(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七)违反风景区规划进行违法建设、损毁景物的;(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五)(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